作者 / Palomar 编辑 / 彼方
疫情结束后的第二个春节,全国票房达到史上最高的80.16亿的同时,不深不浅的闹剧也出现了不少,其中就有薛之谦的“盗摄”风波。这件事扒开了两个群体间的一堵墙,一群人惊讶于居然不能拍银幕,另一群人则惊讶于居然还有人不知道不能拍银幕。
围绕该事件,国内已有诸多方面下场,就盗摄的概念和其必要性在进行法律层面的解读和科普,而争议仍持续至今。
在这样的状况下,我们也不妨来看看对盗摄有着较为严苛的法律规定的日本,经历了怎样的过程和变化——事实上在日本,拍摄银幕算不算“盗摄”早已争论了很久, 关于盗摄的法案也已尘埃落定。但遗憾的是即使如此,令所有人都满意的解法,却仍然没能出现。
如果在日本看过电影,我们可能会对日本特有的开场影片有印象:伴随着诡异的音乐,一个头顶摄像机、身穿笔挺西装的男性走向画面中心,开始拍摄放映中的电影。突然,他被探照灯照亮,头顶红色警灯的警察出现,以盗摄罪将他逮捕。
这是日本影院在放映前插播的宣传片《NO MORE 映画泥棒》(不再有电影小偷)。它是一部由电影行业的联合协会出品,耶雲哉治执导的哑剧。如今这部作品已经更新了好几个版本,小偷和警察也已成为颇受欢迎的银幕形象,他们在Twitter上拥有十万粉丝,甚至有了自己的同人书籍。
但这对滑稽角色的背后,隐藏着日本在电影盗摄立法上的纠结历史。
01
与我们的常识有些不符,日本从法律上完全禁止「盗摄」,其实是非常晚近的事。直到2007年颁布的《映画盗撮防止法》(防止电影偷拍法),才明确宣布电影放映过程中的拍摄是违法行为。
在此之前,日本在电影上的相关法律是《著作权法》,这部法律虽然禁止了文字、音乐和视频著作的复制和翻录,但它的第30条第1项,却为影院盗摄提供了灰色空间:
虽然条文中限制了使用场合,比如禁止使用公共打印机,禁止用技术手段破解版权保护,以及禁止大范围传播,但这些模棱两可的限制根本无法阻止电影院的屏摄行为。只要坚称拍摄是出于私人目的,只为了回家后自己欣赏,即使将电影从头到尾录制下来,影院也没有理由出面阻止。
一直以来,日本政府只能被动地在传播途径上限制盗摄内容,但其源头,却永远像活水一样涌出。根据美国电影业协会的调查,日本电影业每年会因盗版损失十分之一的票房收入,差不多有180亿日元,除此之外,DVD租赁市场也因盗版损失640亿日元以上。
02
转折发生在2006年,角川集团的董事长角川文彦呼吁,应该完善立法,彻底杜绝影院盗摄。角川是日本出版发行业的巨头,横跨文学、影视、游戏多个产业,旗下拥有《EVA》(漫画)《刀剑神域》《魔法禁书目录》一系列IP。
2014年,角川还收购了FromSoftware,拥有了《只狼》《黑暗之魂》《血缘诅咒》和《艾尔登法环》的发行权。作为版权保护的直接受益方,我们不难理解角川呼吁修改立法的动机。
角川书店同时是《校阅女孩河野悦子》的出版社原型
同年,美国也对日本的版权政策提出了意见,在2006年度的改革请求*中,联邦政府提出,应该以更严厉的措施,禁止影院中的盗摄行为。 *改革请求:即“年次改革要望书”。自2001年起美日两国每年会向对方政府提出规章制度修改意见,持续到2009年,由鸠山由纪夫政府废除。
2007年2月,日本国会开始起草《映画盗撮防止法》,负责起草法案的议员,正是如今已成为首相的岸田文雄。法案只有1页篇幅,重点也基本都集中在第4条:对于上映之日起8个月内的电影,在影院进行的盗摄行为,不适用《著作权法》第30条第1项的豁免情况。
如此一来,一旦被认定为盗摄,就可能被判罚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和1000万的罚款。
当然,纠结细节这事在日本永远不会缺席。即使这样一条简洁明了的法案,也在众议院经济产业委员会上引起了质疑。
议员川内博史怀疑这项法案并没有经过认真的调研,而且没有对盗摄行为进行严格定义:
“岂不是一个高中生在电影院拍张照片或十秒钟的短视频,就可能被判十年监禁和一千万罚款?”
他还对电影院和版权方的责任提出了质疑:
“虽然这是一项亲告罪(不告不理),但如果电影院认为有人在盗摄,难道就可以立刻让警察抓人?著作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,在尚无预防措施的情况下直接下场抓人,这合理吗?”
议员太田和美则质疑盗摄能否带来成如此大的损失:
“我们可能高估了盗版造成的损失,看电影的人追求的是大银幕带来的体验,他们可能一开始就不会关注画质极差的盗版。”
她还直接提问了法案的主导者甘利明:
“私人复制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,这个法案能否在杜绝电影盗版拷贝的同时,保护电影观众和使用者的权利不受侵害?除了这项法案之外,你们还采取了哪些措施?”
议员们的质疑不无道理,这部看起来简洁清晰的法案,其实隐藏着许多可能的逻辑漏洞,这些漏洞很可能被滥用而损害电影观众的利益,即使它宣称自己是在保护他们的利益:
1)多大程度的屏摄属于盗摄?静态照片、数秒短视频、和从头到尾的拍摄之间有没有定义上的区别?
2)公权力能否被用来保护私权?电影院是否有执法权?版权方有没有充分履行盗摄违法的告知义务?
3)盗摄为电影业带来的损失,是否足以支持最高十年的量刑,具体的量刑由哪些标准来决定?
即使存在疑问,立法禁止盗摄本身并没受到太大阻力。
在版权意识已经建立起来的日本,《映画盗撮防止法》从提交到颁布只用了14天,甚至本来提出疑问的议员也都投了赞成票。相比起原本严苛的惩罚,新的条款增加了一项折中规定:如果盗摄内容仅供私人使用,虽然也被认定是违法行为,但可以免于刑事处罚。
2007年8月30日,电影院的“合法”盗摄彻底成了历史。在这之前,为了让观众了解盗摄防止法,宣传广告《NO MORE 映画泥棒》也成了每部电影开头必播的内容。
《NO MORE 映画泥棒》与特摄作品的联动
回看日本对盗摄的立法过程,议员提出的三项质疑的后两项,日本国会通过宣传短片和取消刑事处罚实现了解决,但唯独第一项:多大程度的拍摄属于「盗摄」?各方争论至今也没能辩出个所以然来。
有的律师尝试从侵权获益的角度分析,他们采纳了日本《著作权法》原本的区分:非商业目的的「个人使用」并不构成侵权;更多观众则将拍照和录像做了区分,认为拍照不会成为电影内容的替代品,但录像会,所以拍照不构成侵权,而录像则会。
也有人用滑坡的观点看待这件事:拍照很容易导向录像这一结果,只要举起手机,无论下一秒是拍照还是录像,都构成了盗摄所需的全部条件。再加上手机屏幕的光本身就会影响到后排观众,所以在电影院举起、甚至仅仅是用手机,都起码违反了公德。
03
本来,对于观影,我们可以简单地把它分为“艺术鉴赏”和“文化消费”两个群体。
他们一方是沿袭传统经典观的鉴赏评论者们,认为一部作品只有纳入与经典的比较中才能被评价。他们拒绝屏摄的理由,在于屏摄其实是从完整结构中抽出了一帧,破坏了作品的逻辑结构,除了侵权,无法表达任何意义。
另一方则仅仅将观影视作一种消费,他们更习惯通过点击、评论和转发,让自己喜欢的人和作品获得最大程度的曝光。他们认为屏摄是扩大曝光度和影响力的手段,并且觉得电影院和发行方也乐见其成。
在其他的艺术中,两个群体井水不犯河水,鉴赏者们享受小众审美带来的优越感,传播者们享受社会联结带来的归属感。
唯独电影是个例外。
从未有一种艺术如电影般需要如此大的制作成本,也从未有一种艺术如电影般背负如此大的收益压力,这种压力让电影处在一个尴尬的位置:它需要一系列“鉴赏仪式”使自己成为艺术,又需要足够多的下沉观众让自己活下去。电影的战场既在豆瓣评分上,又在微博热搜上。
所以我们会看到无数拧巴的宣发,顶流明星被安排在文艺片导演的新作中、文艺片也莫名被包装成爱情片(地球最后的夜晚)、悬疑片(河边的错误)和谍战片(兰心大剧院)。
就连短视频竟然也成了电影解渴的毒药——电影竟不得不依赖它的竞品来宣传自己。
屏摄争端,不过是让所有人都看到一个事实:电影无比恐惧自身泄露的同时,又万分殷切地想要所有人都知道它。两个群体间的墙已经被砸穿了,他们互相直面,互相攻讦,最后互相破防。
到最后,无论我们是否接受,泄露本身已经成为传播的必要成分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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